(2017)内0404民初7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蒋某1与蒋某2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1,蒋某2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7182号原告:蒋某1,男,1992年2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被告:蒋某2,男,54岁,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原告蒋某1诉被告蒋某2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蒋某1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3875元,由原告蒋某1负担。审判员 林立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昕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