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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7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蒋某1与蒋某2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1,蒋某2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7182号原告:蒋某1,男,1992年2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被告:蒋某2,男,54岁,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原告蒋某1诉被告蒋某2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蒋某1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3875元,由原告蒋某1负担。审判员  林立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昕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