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民终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杜华勇、ZHANGHAITAO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华勇,ZHANGHAITAO,蔡安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民终157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杜华勇,男,汉族,1975年2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吴川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ZHANGHAITAO,男,加拿大居民,1961年7月31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陈丽冰,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阮丽容,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审被告:蔡安营,男,汉族,1976年7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吴川市。上诉人杜华勇因与被上诉人ZHANGHAITAO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珠香法民四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ZHANGHAITAO向一审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蔡安营向ZHANGHAITAO偿还借款5万元(币种为人民币,以下同)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从借款之日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判令ZHANGHAITAO对于抵押车辆(粤T×××××号)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杜华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蔡安营、杜华勇向ZHANGHAITAO支付律师费9842.27元。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ZHANGHAITAO与蔡安营、杜华勇分别于2013年1月18日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蔡安营向ZHANGHAITAO借款共5万元,另外合同还约定了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合同签订后ZHANGHAITAO即向蔡安营提供了合同约定的借款5万元。现还款期限已过,但蔡安营并没有向ZHANGHAITAO清偿任何欠款。蔡安营拖欠债务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ZHANGHAITAO的合法权益。另查明,ZHANGHAITAO、蔡安营约定的利息为月利率百分之二点五。一审法院认为,蔡安营向ZHANGHAITAO借款5万元,杜华勇作为担保的事实,有借款协议、收条等证据予以证实,且蔡安营、杜华勇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履行抗辩,一审法院根据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确认。ZHANGHAITAO要求的利率不超出双方的约定及法律规定的上限,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ZHANGHAITAO要求实现债权的所产生律师费9842.27元,与本金相比,实属过高,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蔡安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ZHANGHAITAO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百分之二计算,从2013年1月18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二、杜华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ZHANGHAITAO对涉案的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1872元,由蔡安营、杜华勇负担。杜华勇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诉请二审直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并由ZHANGHAITAO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主要事实和理由:在事实认定方面一审判决书存在明显错漏,导致适用法律用误,故提出上诉。ZHANGHAITAO二审辩称:杜华勇认为一审判决存在明显错误,但并没有指出具体的错误在哪里,没有提供法律依据。另外,结合杜华勇在一审时也未参加法庭调查,只在判决后提起上诉,上诉后又不参加庭审,明显在拖延时间,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杜华勇上诉请求。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另查明,杜华勇在蔡安营、杜华勇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处签名。杜华勇向本案提交了书面上诉状,但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参加法庭调查。本院认为,ZHANGHAITAO主张蔡安营向其借款5万元,杜华勇系借款担保人,ZHANGHAITAO提供了借款协议、收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杜华勇本案上诉仅称一审认定事实有遗漏,但未指出具体事项,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杜华勇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杜华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郑伟民审判员 管文超审判员 汪 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雪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