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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执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高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高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6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盐市口大业路16号。负责人谢红丽,行长。被执行人高莉,女,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与被执行人高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成都公证处作出的(2016)成证内经字第1677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第(一)项“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公证处作出的(2016)成证内经字第16771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 勇执行员 徐 勇执行员 谭明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