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执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立伟与被执行人滦平博瑞科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伟,滦平博瑞科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784号申请执行人:王立伟,男,1985年2月2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滦区。被执行人:滦平博瑞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法定代表人:蔡安。申请执行人王立伟与被执行人滦平博瑞科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滦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开展如下工作:向被执行人滦平博瑞科矿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标的30000.00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立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是本院在依法受理申请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并已经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王立伟,目前本案尚不具备执行条件,并经申请执行人王立伟确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景全人民陪审员 朱广为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天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