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民初1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香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香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杜军,卢宝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927号申请人:王香红,女,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住所地:张店区。被申请人:杜军,男,成年,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卢宝军,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申请人王香红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杜军、卢宝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香红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杜军、卢宝军价值4075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王香红以名下坐落于周村区蔡家场北二巷9号(产权证号:周130**)的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香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王香红名下坐落于周村区蔡家场北二巷9号(产权证号:周130**)的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杜军、卢宝军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075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28.00元,由申请人王香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