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5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武汉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友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友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5951号原告:武汉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227-228号江景大厦27层K2室。法定代表人:郑新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勇、张楠,湖北翰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友峰,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原告武汉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友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武汉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小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