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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1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周晓燕、范婷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晓燕,范婷婷,郭锡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1执811号申请执行人:周晓燕,女,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被执行人:范婷婷,女,198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被执行人:郭锡钢,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481民初94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范婷婷、郭锡钢的银行存款82302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 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