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03民特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徐欢金、徐妙良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欢金,徐妙良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特104号申请人:徐欢金,男,195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申请人:徐妙良,男,199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申请人徐欢金与被申请人徐妙良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申请人徐欢金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徐欢金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徐欢金撤诉。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 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