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特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徐欢金、徐妙良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欢金,徐妙良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特104号申请人:徐欢金,男,195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申请人:徐妙良,男,199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申请人徐欢金与被申请人徐妙良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申请人徐欢金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徐欢金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徐欢金撤诉。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 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