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刑终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玉芳、徐翠虹寻衅滋事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玉芳,徐翠虹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刑终330号原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玉芳,男,1967年1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绍兴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绍兴市柯桥区。因本案于2016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逮捕,同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再次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辩护人卢桂英,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陈海情,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翠虹,女,1977年10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绍兴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绍兴市柯桥区。因本案于2016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逮捕,同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再次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玉芳、徐翠虹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6)浙0603刑初140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赵玉芳、徐翠虹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7日移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审查,该院于8月14日阅卷完毕后归还案卷材料;2017年8月15日本院通知各诉讼参与人于8月18日上午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未指派检察员出庭,上诉人赵玉芳、徐翠虹及辩护人卢桂英、陈海情到庭。本案通过当庭询问现上诉人赵玉芳、徐翠虹,听取辩护人卢桂英、陈海情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清楚,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未指派检察员出庭,不影响对案件的处理,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8月底至9月初,被告人赵玉芳、徐翠虹在G20峰会安保工作“决战”阶段,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致使当地相关领导被追责,无事生非,先后共同串联、煽动田某、金某、袁某、胡某、李某等人多次前往进杭安保检查卡口以刷身份证“触卡”的方式起哄滋事,造成G20峰会安保秩序混乱。原判确认了相应的证据。原审依据相关法律判决,一、被告人赵玉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一年;二、被告人徐翠虹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一年。原审被告人赵玉芳上诉提出,其系正常上访并非无事生非;其没有串联煽动其他上访人员,与其他上访人员的正常走动和刷身份证触卡的行为并没有引起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请求二审改判。原审被告人徐翠虹上诉提出,其没有串联其他上访人员起哄滋事,没有无事生非。辩护人卢桂英、陈海情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原判认定被告人赵玉芳无事生非、多次指使他人到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赵玉芳不存在寻衅滋事的主观动机,客观上未实施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请求对赵玉芳宣告无罪。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一致,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田某、袁某、李某、胡某、金某、王松某、孙某、余某、方建设、王某、赵某、方某2的证言,横幅照片、袁某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照片及相关的扣押和发还清单,信访记录、信访答复意见书、信访处理意见书,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赵玉芳、徐翠虹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二审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两上诉人主观上无寻衅滋事罪的主观动机,亦未有实施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请求宣告无罪的意见。经查,首先,田某、袁某、李某等人的证言及二被告人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均证实,被告人赵玉芳、徐翠虹去进杭安保检查卡口刷身份证“触卡”的目的是为了制造社会影响,发泄情绪,致使当地领导被追责,具有无事生非的主观动机;其次,田某、金某、袁某、胡某、李某、孙某、余某的证言结合被告人赵玉芳、徐翠虹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证实,被告人赵玉芳、徐翠虹在进杭安保检查卡口刷身份证“触卡”被劝返,明知作为上访人员无法进入杭州,故意频繁多次与其他上访人员联系、走动,并先后告知金某、袁某、胡某、李某等上访人员,可以通过在进杭安保检查卡口刷身份证“触卡”使当地政府相关人员被追责,串联或煽动田某、金某、袁某、胡某、李某等人前去“触卡”,后二被告人及田某、李某、袁某先后前往进杭安保检查卡口刷身份证“触卡”,二被告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滋事性和对社会秩序的挑衅性,系破坏公共秩序的客观行为。二被告人串联、煽动人员多次到G20峰会核心区,故意胡闹捣乱、制造不安定因素,其行为给处于G20峰会敏感区域安保秩序的维护造成巨大压力,对全省人民协力共建的安定、有序、和谐的G20峰会核心区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破坏,造成G20峰会“决战”阶段的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综上,被告人赵玉芳、徐翠虹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采纳上诉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上诉人赵玉芳、徐翠虹无事生非,多次伙同或煽动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属共同犯罪。原审判决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本案上诉人赵玉芳、徐翠虹在二审期间有较好的认识态度,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对上诉人赵玉芳、徐翠虹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3刑初1408号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赵玉芳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三、原审被告人徐翠虹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钱耀炯审 判 员 阮凤权代理审判员 高晶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顾梦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