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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03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胡平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平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603民特2号申请人:胡平安,男。申请人胡平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胡平安称,被申请人胡振富下落不明3年有余,请求宣告失踪。事实和理由:2014年申请人之子胡振富患××,在山城区住院治疗。胡振富从医院走失,至今下落不明。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胡振富,男,1989年3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鹤壁市山城区石林××号院,原住鹤壁市山城区石林××号院,系申请人胡平安的儿子,2014年3月4日在鹤壁市人民医院精神科走失。申请人胡平安申请宣告胡振富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胡振富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已期满,胡振富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胡振富失踪已满二年,公告寻找胡振富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胡平安申请宣告胡振富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胡振富失踪。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胡平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冯祥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牛小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