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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民初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郑召军与张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召军,张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民初1761号原告:郑召军,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阳谷县。被告:张刚,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德,山东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召军与被告张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郑召军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召军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郑召军负担。审判员  李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盛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