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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董铁锁与魏然、赵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铁锁,魏然,赵琳,职福军,职谆,赵圣录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342号原告:董铁锁,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争艳,河南豫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然,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被告:赵琳,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职福军,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喜强,河南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职谆,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被告:赵圣录,男,1968年12年11日出生。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董铁锁与被告魏然、赵琳、职福军、职谆、赵圣录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魏然、赵琳、职福军、职谆、赵圣录的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魏然、赵琳、职福军、职谆、赵圣录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铁锁撤回对被告被告魏然、赵琳、职福军、职谆、赵圣录的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铁锁承担。审 判 长  付新堂审 判 员  胡文安人民陪审员  王艳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翟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