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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执3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正阳县纪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雷文华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正阳县纪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雷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3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正阳县纪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正阳县真阳镇正明路。法定代表人尚志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雷文华,男,汉族,1965年5月10日生,住正阳县。关于正阳县纪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雷文华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正阳县纪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雷文华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雷文华在正阳县王勿桥乡联姻醋业有限公司有价值产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雷文华在正阳县王勿桥乡联姻醋业有限公司价值产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学金审 判 员  何希贵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师广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