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执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司某、杨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709号申请执行人:司某(曾用名杨烁),女,199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法定代理人:韩某,女,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系司某之母。被执行人:杨某,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司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某自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衡民终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员 刘增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