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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民辖终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海阳日升置业有限公司、黄邦景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阳日升置业有限公司,黄邦景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辖终3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阳日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方圆街道办事处147号。法定代表人:邱有义,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邦景,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上诉人海阳日升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邦景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海阳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7民初7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虽然涉案公司的注册地为海阳市,但公司主要股东的户籍地和居住地为福建省连江县,由该县法院审理此案更能方便双方当事人诉讼,也能体现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被上诉人黄邦景的诉讼主张,其系上诉人公司的股东,2016年12月9日其申请查阅上诉人会计账簿等资料,在法定期间上诉人未予回复,诉请判令上诉人提供自公司成立以来至实际查阅、复制之日止的公司全部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决定和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等),供被上诉人查阅、复制;判令上诉人提供自公司成立以来至实际查阅之日止的全部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等)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被上诉人及其聘请的注册会计师查阅。本案系股东知情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海阳市,属原审法院的管辖区域,故本案依法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原审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其公司主要股东住所地的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承凤审判员  高延峰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清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