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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2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鑫隆盛达贸易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驻马店市祥盛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胡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驻马店市鑫隆盛达贸易有限公司,胡磊,驻马店市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驻马店高新区祥盛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2828号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鑫隆盛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黄宪棋,经理。被执行人胡磊,男,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被执行人驻马店高新区祥盛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532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胡磊、驻马店市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驻马店高新区祥盛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12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秀平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