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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5民初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大庆市智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张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智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5民初1205号原告:大庆市智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法定代表人:张雨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黑龙江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楠,男,199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原告大庆市智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大庆市智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智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智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大庆市智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行负担。审 判 员 庞春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王冬雷书 记 员 李雪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