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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执12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世琴、四川可卜尔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琴,四川可卜尔饮业有限公司,陈淑琼,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执12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世琴,女,汉族,1973年4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四川可卜尔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简阳龙泉湖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淑琼,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淑琼,女,汉族,1963年2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王艳,女,汉族,1985年5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世琴与被执行人四川可卜尔饮业有限公司、陈淑琼、王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淑琼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棕树街十三组1楼的房屋(合同备案号31792),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可卜尔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分别为川M×××××、川M×××××的车辆,上述财产均系轮候查封,不宜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5000000元,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计算),案件受理费145550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