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4民初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鸿梅与韩丽君、马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鸿梅,马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4民初1515号原告:杨鸿梅。委托代理人:徐红珊,青海西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丽君。被告:马诚。原告杨鸿梅与被告韩丽君、马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杨鸿梅于2017年8月21日以被告住址变动,管辖未确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鸿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鸿梅撤回对被告韩丽君、马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15元,全部退给原告杨鸿梅。审判员 辛皎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婉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