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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4民初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鸿梅与韩丽君、马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鸿梅,马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4民初1515号原告:杨鸿梅。委托代理人:徐红珊,青海西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丽君。被告:马诚。原告杨鸿梅与被告韩丽君、马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杨鸿梅于2017年8月21日以被告住址变动,管辖未确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鸿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鸿梅撤回对被告韩丽君、马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15元,全部退给原告杨鸿梅。审判员  辛皎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婉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