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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2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2138王大响与王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响,王周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05民初2138号原告:王大响。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徐州市贾汪区塔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周杰。原告王大响与被告王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大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周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大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9月27日起到还清借款之日时,按月利率2%计算)。事实与理由:被告因为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于2016年9月27日向原告王大响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2016年10月6日两点之前归还,月息2.6%,逾期还款支付违约金,发生纠纷起诉到贾汪法院。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被告王周杰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7日,被告王周杰与原告王大响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王周杰向原告借款20000元,还款时间为2016年10月6日。同日,被告王周杰向原告王大响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本人王周杰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王大响借人民币现金20000元,月息2%。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王大响人民币现金20000元整,备注:其中10000元现金支付,剩余10000元打卡(尾号为6568)。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款。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借条、收条等证据为证,均已查证属实。本院认为:原告王大响与被告王周杰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王周杰应当依法向原告王大响还本付息。被告王周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周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大响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9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20元,合计920元,由被告王周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利人民陪审员 张 健人民陪审员 厉建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潘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