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刑终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顾玉新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玉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1411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玉新,男,1961年11月27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顾玉新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沪0115刑初151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顾玉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顾玉新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玉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顾玉新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顾玉新撤回上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刑初151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素贤代理审判员 秦现锋审 判 员 于书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