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19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宣城恒隆特种纤维有限公司与李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恒隆特种纤维有限公司,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9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宣城恒隆特种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何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伟,男,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申请执行人宣城恒隆特种纤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600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伟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并承担执行费354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伟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可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伟的银行存款32129元。转账至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敬亭苑分理处。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