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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3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白鑫洋与白治斌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鑫洋,白治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379号申请执行人白鑫洋,男,汉族,2001年02月02日生。法定代理人师东玲,女,汉族,1968年10月7日生。被执行人白治斌,男,汉族,1966年11月16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鑫洋与被执行人白治斌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白治斌已经将子房权证2007第99**号的二楼一套住房和一间平房交付给了师东玲代管,同时被执行人白治斌自愿将子房权证2007第99**号的三楼一套住房和一间平房交付给了师东玲代管。且承担了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建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