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4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成林与九台市官地煤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林,九台市官地煤矿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3民初4133号原告:李成林,男,1970年2月3日生,汉族。被告:九台市官地煤矿。地址:九台区土们岭街道办事处李家村。法定代表人:赵汉华,矿长。原告李成林诉被告九台市官地煤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成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九台市官地煤矿给付李成林工资款1993元。事实和理由:李成林于2012年至2013年在九台市官地煤矿工作,被告欠工资款1993元。原告数次催要,被告拒绝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九台市官地煤矿承认李成林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九台市官地煤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李成林工��款199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九台市官地煤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姜 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秋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