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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杨正芳与吕嗣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正芳,吕嗣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320号申请执行人杨正芳,女,1975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吕嗣祥,男,1971年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杨正芳与被执行人吕嗣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皖1822民初26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标的款27180.92元及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吕嗣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26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文 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