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石文祥、韩世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文祥,韩世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810号申请执行人:石文祥,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韩世昌,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申请执行人石文祥与被执行人韩世昌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6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民初字第6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瑞 国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宋伟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刘延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