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1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刘平与王富昌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平,王富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91执476号申请执行人:刘平,男,1974-12-24,汉族,住大连开发区。被执行人:王富昌,男,1986-12-11,汉族,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刘平与王富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春 峥审判员 姜 晓 旭审判员 吕 乃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梅新旭(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