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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7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马苏的给与马进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苏的给,马进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7民初687号原告:马苏的给,男,回族,甘肃省积石山县人,小学文化,个体户,住积石山县。被告:马进和,男,东乡族,甘肃省积石山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积石山县。原告马苏的给与被告马进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马苏的给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马苏的给以私下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苏的给撤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马苏的给负担审判员  董国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俊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