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7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何世良与贺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世良,贺有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7民初549号原告:何世良,男,生于1986年8月20日,住略阳县。委托代理人:郭智慧,陕西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有军,男,生于1972年9月25日,住南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世良与被告贺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世良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世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世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8元,减半收取1029元,由原告何世良承担。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富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