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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8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千阳县老驾驶员轮胎行与白金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千阳县老驾驶员轮胎行,白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8执244号申请执行人:千阳县老驾驶员轮胎行,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城关镇段坊村二组星光公司综合楼。经营者:聂绪成,男,汉族,生于1952年9月16日,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白金龙,男,汉族,生于1987年10月6日,住千阳县,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千阳县老驾驶员轮胎行与被执行人白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判处白金龙支付千阳县老驾驶员轮胎行轮胎款1000元,被执行人白金龙于2017年8月21日交付800元,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千阳县老驾驶员轮胎行,申请执行人千阳县老驾驶员轮胎行自愿放弃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8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琼审判员 马虹英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牛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