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9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原告付迎春与被告樊亚利、关春芳、张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迎春,樊亚利,关春芳,张红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9民初888号原告:付迎春,男,汉族。被告:樊亚利,男,汉族。被告:关春芳,女,汉族。被告:张红兵,男,汉族。原告付迎春与被告樊亚利、关春芳、张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付迎春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付迎春撤诉。审判员 关晓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