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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9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原告付迎春与被告樊亚利、关春芳、张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迎春,樊亚利,关春芳,张红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9民初888号原告:付迎春,男,汉族。被告:樊亚利,男,汉族。被告:关春芳,女,汉族。被告:张红兵,男,汉族。原告付迎春与被告樊亚利、关春芳、张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付迎春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付迎春撤诉。审判员  关晓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