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3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1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3民初1199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1,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经审查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原告李某某承担250元。审判员 杨军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