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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2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诉周述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周述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02执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贺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周述初,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周述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述初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伟志审 判 员  谭赞霞审 判 员  刘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