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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唐代胜与吴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吴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719号原告:唐某某,男,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长春,湖北喻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女,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代表人:刘方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荣,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吴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蔡丽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振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