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某甲失火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3刑初90号公诉机关平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泉市,住河北省平泉市。2017年4月16日因涉嫌失火罪被平泉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6日被逮捕。平泉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泉市院公诉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失火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冠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平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5日11时左右,被告人赵某甲在卧龙镇大庙村十五组南沟楸子地烧玉米叶子及杂草引发山火。经鉴定,本次过火总面积20.08公顷,其中过火林地18.98公顷,过火荒山1.1公顷;烧毁林木总价值462220.4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甲由于过失引发山火,过火面积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法律适用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在卧龙镇大庙村十五组南沟楸子地烧玉米叶子及杂草引发山火。经鉴定,本次过火总面积20.08公顷,其中过火林地18.98公顷,过火荒山1.1公顷;烧毁林木总价值462220.4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7年4月15日14时10分,平泉市刑警中队接到报警称,平泉市卧龙镇大庙村发生火情;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甲的自然情况;3、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平泉市森林公安局在侦查案件过程中将被告人赵某甲的作案工具打火机进行扣押;4、办案说明及林权证明,证实2017年4月15日平泉市卧龙镇大庙村十五组南沟失火被烧林木权属为:黄某某、王某某、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赵某戊。情况属实且被烧毁林木权属无争议。(二)物证:打火机一个,证实被告人赵某甲的作案工具。(三)证人证言:1、证人安某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4月15日上午十一点半左右其带人赶到大庙村南沟山着火现场,发现火是因赵某甲种地烧烂叶子引起,且现场没有其他人;2、证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4月15日上午十一点多看到卧龙镇大庙村南沟山冒烟,因公婆在着火地点种地便赶到山上,此时火已经着到半山腰,赵某甲种的地已经过火;3、证人赵某己的陈述,证实2017年4月15日其在地里干活时,看到赵某甲要用打火机点火烧烂叶子,进行劝阻后赵某甲没听,点着后因风大火很快就着到山上,赵某甲救火无果后便躲到一边;4、被害人赵某戊的陈述,证实2017年4月15日卧龙镇大庙村南沟失火把他家的柞树、刺槐等树烧了四五十亩;5、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4月15日卧龙镇大庙村南沟失火烧了她家退耕还林两亩多地和她丈夫与他人合伙的柞树三十多亩;6、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4月15日卧龙镇大庙村南沟失火烧了她家退耕还林两亩多地的刺槐和她丈夫与别人合伙的三十多亩柞树林;7、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证实2017年4月15日卧龙镇大庙村南沟失火烧了他家退耕还林五亩多地的刺槐和与别人合伙的柞树林三十多亩;8、被害人赵某丁的陈述,证实2017年4月15日卧龙镇大庙村南沟失火烧了她父亲赵振荣十多亩柞树;9、被害人赵某丙的陈述,证实2017年4月15日卧龙镇大庙村南沟失火烧了他家四五亩刺槐和十多亩柞树。(四)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4月15日用一个蓝色打火机点燃了卧龙镇大庙村南沟自家承包地的烂树叶子和玉米叶子,因当时有风火很快就着到山上,他用随手捡起的树枝子灭火但不起作用,后来村里人就上来救火。(五)鉴定意见:1、平泉县林业规划设计院的鉴定意见:平泉市卧龙镇大庙村南沟过火林地总面积20.08公顷,过火的林地18.98公顷,树种为油松、山杨、山杏、刺槐,过火荒山1.1公顷;2.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及林木价值计算表:平泉市卧龙镇大庙村南沟林木过火案中被烧林木树种为:柞树、桦树、油松、山杨,过火林木株数共计44017株,价值共计462220.4元。(六)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本院查明的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过失引发山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诚实悔过,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国家、集体及其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甲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7年4月16日起至2018年10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孙亚金审判员 董玉娟审判员 孙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 振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