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执6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一审执行决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323执6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76年7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赵某,女,1969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某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赵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期限为二年。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刘 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琼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