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03民初4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夏英敏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王万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英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王万忠,李小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4004号原告:夏英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娜,文登区天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顺河街4号。主要负责人:顾恩谭,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丹,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万忠。被告:李小逢,系王万忠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业菊,山东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英敏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王万忠、李小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英敏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英敏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英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英敏负担。审判员  刘美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小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