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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世杰与白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世杰,白雪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02民初1424号原告:赵世杰。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艳红,女,1992年8月20日生,汉族。被告:白雪飞。原告赵世杰与被告白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是原告妻子的亲姑父,被告得知原告需在离石买房子,主动提出给原告购买房屋,2013年夏,原告给付被告110000元,2015年夏,原告给付被告25000元。之后被告给原告一个假证,在原告多次要房无果后,2017年1月20日,被告给原告打135000元借条一支,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文未还。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白雪飞辩称,被告没有向原告借款,被告是买房的中间介绍人,因原告所买房屋没有按期竣工,原告不同意再等,多次找介绍人的麻烦,因为都是亲戚关系,被告出面承揽退房事宜,给原告出具借条一支,被告同意分期还款。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2017年1月20日借条一支,证明被告白雪飞向原告借款135000元,期限2个月还请。通过质证被告认可,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是原告妻子的亲姑父。原告需在离石购买房子,被告主动出面购买,2013年夏,原告给付被告110000元,2015年夏,原告给付被告25000元。至2017年1月20日,被告未给原告买下房屋,给原告出具135000元借条一支,约定2个月内还请,被告至今没有给付。本院认为,被告手气原告135000元购房款后,不能给原告购买房屋,后被告该原告出具借条一支,约定还款期限,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依约予以偿还,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雪飞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赵世杰借款1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雨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艳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