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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执8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于洪富、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大武社区居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洪富,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大武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878-1号申请执行人于洪富,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大武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大武社区。本院作出的(2017)鲁0305民初3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大武社区居民委员会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入11000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军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徐英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