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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民终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红格与张霏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红格,张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民终11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红格,男,汉族,1973年2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青海省西宁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霏,男,汉族,1987年7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青海省西宁市。上诉人李红格与被上诉人张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7)青0105民初7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红格于2017年8月10日以本案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张霏原审的起诉及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红格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7)青0105民初755号民事裁定;二、准许李红格撤回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永健审判员  山有梅审判员  赵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叔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