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8执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罗江平与重庆丰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江平,重庆丰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370号申请执行人:罗江平,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重庆丰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五间镇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81456793X。法定代表人:孙时彬,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罗江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18民初75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重庆丰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重庆丰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劳务费36339.6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重庆丰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江平尚有劳务费36339.6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已将重庆丰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余 斌审 判 员  李文德代理审判员  晏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邱体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