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监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付振刚、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万泉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付振刚,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万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监5号原审原告付振刚,男,1971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原审被告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万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法定代表人:李杰,主任。原审原告付振刚与原审被告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万泉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5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解旭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翟福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