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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3执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于培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于培强,卢迎春,左前卫,程怀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13执996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地址济南市长清区。负责人李士绩,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茂宁,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于培强,男,生于1976年10月4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卢迎春,女,生于1975年3月8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左前卫,男,生于1976年10月1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程怀东,男,生于1974年9月27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依据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113执175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33202.75元及利息。2017年6月14日,本院以(2017)鲁0113执996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113执99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李 强人民陪审员  任立彬人民陪审员  李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