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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2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吕建国与贾亚丽、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建国,贾亚丽,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545号原告吕建国,男,1957年9月11日出生,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刘旭辉,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亚丽,女,汉族,1970年10月20日出生,住西平县。被告张伟,男,汉族,1977年12月11日出生,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建国与被告张伟、贾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二被告地址向被告送达起诉书、传票等法律文书,却找不到二被告。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时不能提供被告的明确地址,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应视为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吕建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2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孙国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莹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