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姚定竹、陈德全、陈平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定竹,陈德全,陈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刑初4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定竹,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徐周生,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德全,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周智文,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平,女,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朱颂华,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中检诉刑诉﹝201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定竹、陈德全、陈平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力出庭支持公诉,三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999年8月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平与陈德祥(已判刑)在中山市坦洲镇兴农市场收购蔬菜时与被害人梁某1发生争执。次日凌晨4时许,被害人梁某1、聂某为解决矛盾找被告人陈平协商,双方再次发生冲突。被告人姚定竹、陈德全与陈德祥闻讯分别持切肉刀、木棒和扁担从市场内冲出,在被告人陈平的指认、帮助下殴打、追砍被害人聂某、梁某1,被害人聂某头部被打击晕倒在地,被害人梁某1的头部、面部、躯干及四肢被砍伤。被害人聂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中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聂某系因钝器作用右颞部致双侧颞部脑挫伤、广泛蛛网膜下腔出血等重型脑损伤而死亡;被害人梁某1损伤程度属轻伤。2017年2月13日、3月10日,被告人陈德全、姚定竹、陈平分别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广东省鹤山市、重庆市渝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或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德全、姚定竹、陈平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均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德全、姚定竹是主犯,被告人陈平是从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姚定竹对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姚定竹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亦无异议,但提出如下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姚定竹在共同犯罪中没有纠集、指挥他人犯罪,亦非致聂某死亡的直接行为人,故应认定为从犯;2.姚定竹的主观心态为间接故意,主观恶性相对较小;3.被害人梁某1、聂某的行为对引发本案具有重大过错;4.姚定竹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有悔罪表现。被告人陈德全辩称:我没有动手殴打被害人一方,不应列为第一被告。被告人陈德全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提出如下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1.本案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德全持棍殴打聂某,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2.被害人梁某1、聂某的行为对引发本案具有重大过错;3.陈德全主动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请求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陈平辩称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平的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陈平构成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本案并非共同犯罪,且陈平归案后如实交代案发经过,请求公正判决。经审理查明,1999年8月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平与陈德祥(已判刑)在中山市坦洲镇兴农市场因购买蔬菜的问题与被害人梁某1发生争执。后梁某1将此事告知其朋友聂某。次日凌晨4时许,梁某1、聂某为此事找被告人陈平理论,双方再次在兴农市场内发生争执。陈平随即告知陈德祥等人,陈德祥闻讯即与被告人姚定竹、陈德全分别手持扁担、切肉刀、木棍,殴打、追砍聂某、梁某1。期间,被害人聂某头部被打伤致其晕倒在地,被害人梁某1的头部、面部、躯干及四肢被砍伤,后上述被告人与同案犯陈德祥逃离现场。被害人聂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10日死亡。经中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聂某系因钝器作用右颞部致双侧颞部脑挫伤、广泛蛛网膜下腔出血等重型脑损伤而死亡;被害人梁某1损伤程度属轻伤。2017年2月13日,公安人员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将被告人陈德全抓获归案,并于同年3月10日分别在广东省鹤山市、重庆市渝北区将被告人姚定竹、陈平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梁某1陈述:1999年8月5日早上5时许,我在兴农市场卖菜时,一名女子来买豆角,在她挑菜过程中我们发生争执,我拉了她一下,她就说要找人打死我。不久她带了一名男子过来,该男子拿起我的一把豆角扔在我身上,后他们就离开了。下午我把事情告诉了朋友聂某,他说可能认识收菜的人,同我去看一下。次日早上4时许,我们来到兴农市场,聂某叫我找那名女子,我在市场内找到她,要她叫昨天那名男子出来谈,那女子走后没多久,突然从十四围方向有几名男子向我冲过来,最前面的那名男子手持一根长约1.5米的竹棍,还有一人手持一把杀猪刀,我正想逃跑就被手持竹棍的男子一棍打在右侧头部,我于是边逃边叫聂某,聂某跑来抱住拿棍的男子,持刀的男子就挥刀向我乱砍,我的左耳被砍了两刀,右腿被砍两刀,右小臂被砍一刀,右脚被打了一棍,并被打倒在地,很快对方全跑了。后我妻子把我送去医院,当时在市场旁边有一名男子扶着聂某,聂某用手捂着自己的头部。经辨认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我辨认出照片上的女子就是与我发生口角的女子。被害人梁某1辨认出陈德全是用棍殴打他的其中一名男子,指认了被告人陈平的照片。2.中山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中山市坦洲镇兴农市场,现场地面遗留大量血迹。3.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聂某右颞顶部创口,边缘不齐整,周围头皮下出血,分析符合钝器作用所形成,右膝部、左小腿表皮剥脱,分析符合钝性暴力作用所形成。死因系钝器作用右颞部致双侧颞部脑挫伤、广泛蛛网膜下腔出血等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4.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伤者梁某1头面部、躯干及四肢疤痕,其边缘整齐,分析符合锐器作用所形成;其左面部5.4cm疤痕,四肢疤痕总长度为20.4cm,右胫骨内踝骨折,右腓骨上段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5.证人易某的证言:大约1999年七八月的一天凌晨四五点钟,我在兴农市场内见到老乡陈德平夫妇、陈德祥、陈德全与卖菜的三名男子因收购青菜的问题发生争吵,后陈德祥手持切肉刀冲过去砍对方,陈德祥砍中其中一名男子的头部,一个被砍中脚,另一个被砍中后背部,陈德全持一条扁担打中一名男子头部,陈德平的丈夫也拿着陈德平给他的刀冲过去打对方,对方男子当场被打倒在地。他们三个同时跟对方打,但各自打的对象不同。证人易某分别辨认出被告人陈德全和同案犯陈德祥,指认出被告人陈平及其丈夫姚定竹。6.证人黎某的证言:1999年8月6日凌晨5时许,我在兴农市场见到一名胖男子和一名年轻女子相互争吵,接着有一名男子手持一根长约2米的竹棍从厕所旁的市场出口处冲向那名胖男子并持竹棍猛击胖男子右侧头部一棍,致对方头部流血,胖男子即转身逃跑,持棍男子继续追赶。后胖男子在猪肉摊旁的菜摊上拿起一根长约2米的竹棍准备反抗,持棍男子见状就向厕所旁的出口方向跑去。这时,我还看见五六名男子持竹棍向出口方向跑去。那名持棍打人的男子身穿白色衬衣。7.证人吴某1带的证言:1999年8月5日凌晨5时许,我在兴农市场内见到三名男子从十四围方向冲进市场,并在旁边的卖菜摊档处各拿一根长约1.5米的竹棒,指着市场内的一名男子说“就是他”,接着他们就一起用竹棒殴打该男子。这时,从市场附近一大排档内冲出另外三名男子,他们也在附近拿了竹棒冲过去与正在打人的三名男子对打。期间,一名男子拿出一把菜刀砍了对方一名男子两刀。后三名男子逃跑。我看见一名男子被打晕在地上,还有一名男子的头部流血,没有受伤的两名男子扶起晕倒的男子离开,不久就有公安人员到场调查。8.证人吴某2的证言:1999年8月6日早上5时许,我在兴农市场见到六七名男子各持一支竹竿在市场公共厕所附近位置打斗。期间,我见到一名男子持竹竿猛击另外一名男子的头部一下并致对方倒地。后打架的人四散逃跑,倒地男子被同伴扶起送往医院。持竹竿击打他人头部的男子身穿白色短袖衬衫。9.证人刘某的证言:1999年8月6日早上,陈德全匆匆跑进我们的租住屋并告诉我他刚才跟别人打架,接着就离开了。证人刘某对被告人陈德全进行了辨认。10.证人叶某的证言:1999年8月6日我丈夫聂某被人打伤,被送到珠海市人民医院治疗,后于同月10日死亡。经辨认尸体照片,证人叶某辨认出本案被害人就是其丈夫聂某。11.证人赵某的证言:我丈夫陈德全现在的身份证名字叫陈某,因2013年我老家那边说有土地分,陈德全就找人重新办理了一张身份证,但之前的身份证没有注销。2012年他堂哥陈德祥被抓后,他曾告诉我在广东打过架。12.同案犯陈德祥供述:1999年8月5日早上,我妹妹陈德平在中山市兴农市场批发豆角时与摊主发生争执,摊主打了陈德平一巴掌,我见状即上前与对方发生口角。后陈德平叫了她丈夫姚定竹和我堂弟陈德全去找对方。次日早上,我在兴农市场批发完蔬菜在石凳上睡觉时,听见市场很吵,并见到陈德平在哭,陈德全持扁担、姚定竹持刀和别人打架,我即上前劝架但被对方追打,于是我抢了对方一根扁担用来抵挡。后我坐车离开现场。被告人陈德祥对被告人陈德全、姚定竹进行了辨认,辨认出被告人陈平就是其所称的陈德平,并指认了作案地点。13.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公安人员于2016年2月13日晚10时许在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阿克苏市将被告人陈德全抓获归案,并于同年3月10日上午,在广东省鹤山市鹤城镇工业三区牛力机械厂325国道附近将被告人姚定竹抓获归案、在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天龙路261号将被告人陈平抓获归案。14.本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陈德祥已因本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15.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分别证实被告人姚定竹、陈德全、陈平的身份情况。16.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处理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德全后,从其租住处扣押名为“陈德全”、“陈某”的身份证各一张。17.被告人姚定竹供述:1999年夏天的一天凌晨,我妻子陈平(又名陈德平)因购买豆角的问题与一名男子发生矛盾,对方推了陈平,陈平自称要找人砍对方,当时在现场的陈德祥得知后,上前拿豆角砸了那名男子。次日凌晨,我在出租屋睡觉时,不记得是陈德全还是陈德祥过来叫我起床,称昨天的人来找我们麻烦了,我就在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并见到陈德祥捡了一根一二米长的木棍。下楼后,陈平站在附近告诉我们对面那帮人来找我们麻烦,陈德祥随即持木棍过去砸对方其中一名男子,木棍当时都打断了,随后,陈德全也冲过去打对方,他自称拿了一根擀凉皮的木棍,但我不清楚他是怎么打的。我也持刀砍中对方一名男子的大腿,并跟对方相互扭打,后陈德祥也拿木棍帮我殴打跟我扭打的男子。后来我们就逃跑了,直到陈德祥被抓获后,我才知道当时有人被打死了。被告人姚定竹分别辨认出被告人陈德全、陈平及同案犯陈德祥,并指认了作案现场。18.被告人陈德全供述:1999年八九月间的一天,陈德平自称因为卖菜的问题被人欺负,陈德祥、姚定竹得知后就提出去兴农市场找对方算账,但没有找到对方。第三天早上5时许,我还在租住处睡觉时,陈德祥、陈德平、姚定竹冲回来拿工具,姚定竹说那个欺负陈德平的男子来了,叫我一起去帮忙打架,我见到陈德祥拿木棍、姚定竹拿刀,我也拿了一根圆形木棒。我去到后,他们已经和对方打了起来,我看到陈德祥一棍子打在一个胖子头上,棍子都断了,接着他们就扭打在一起,姚定竹有持刀砍人,与姚定竹扭打在一起的一名男子的身上、头部都受伤流血。我没有持木棍打人,只是上前拉开与姚定竹扭打的男子。后陈德祥叫我们逃跑。直到2012年陈德祥被抓,我才知道打架时对方有一个人死了,后我花钱购买了一个名为“陈某”的身份证并逃到新疆阿克苏直到被抓。被告人陈德全辨认出被告人陈平就是陈德平,并对被告人姚定竹、同案犯陈德祥进行了辨认,指认了作案现场。19.被告人陈平供述:1999年一天凌晨,我在兴农市场因购买豆角的问题与一名男子发生争执,对方打了我一巴掌,我就说要找人打对方。我哥陈德祥得知后就用豆角打了对方,随后我们就离开了。次日,我听说那名男子带人来找陈德祥,陈德祥就叫上我堂兄弟陈德全、我丈夫姚定竹与对方发生打斗。打架当时我不在现场。被告人陈平对被告人陈德全、姚定竹及同案犯陈德祥均进行了辨认,并指认了其与对方发生争执的地点。上述证据均由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宣读或出示,并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姚定竹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1.虽然被告人姚定竹持刀参与伤害犯罪,并砍击被害人梁某1致其轻伤,但鉴于现有证据可排除其系致聂某死亡的直接行为人,故可认定系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2.姚定竹作为一名具有正常认知能力的成年人,完全应当明知持菜刀砍击他人会造成他人受伤的结果,但其仍使用刀具砍击被害人梁某1多刀,故其在实施伤害犯罪时的主观心态并非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出于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辩护人所提姚定竹的主观心态为间接故意,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的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3.鉴于姚定竹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主动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良好的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陈德全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经查,1.虽然同案犯陈德祥及证人易某均指证陈德全持扁担参与打斗,易某还指证陈德全持扁担打击一名男子的头部,但二人关于打斗细节的描述有多处与现有证据不相吻合,而被告人陈德全、姚定竹二人的供述均证实陈德全在打斗中所持的是一根用来擀凉皮的木棍,系同案犯陈德祥手持扁担打击对方,且现有证据不足以指证陈德全持棍打击并导致聂某死亡,故可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系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依法应对陈德全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陈德全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意见可予采纳;2.辩护人所提陈德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的意见经查均属实,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但鉴于本案造成的犯罪后果严重,其行为并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对辩护人请求对陈德全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姚定竹、陈德全的辩护人所提被害人聂某、梁某1的行为对引发本案具有重大过错的意见,经查,虽然案发当天系梁某1、聂某等人主动找被告人陈平理论,但双方并未发生肢体冲突,而被告人陈平随即找来同案犯陈德祥与被告人姚定竹、陈德全等人并率先手持工具追打被害人一方,以致引发本案,据此可见,被害人一方的行为对引发本案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辩护人所提该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陈平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经查,1.被害人梁某1指证被告人陈平案发当时就在现场与其发生争吵,随后就有几名男子手持工具冲过来殴打其,与证人易某、黎某证实的情况相吻合,同案被告人姚定竹、陈德全及同案犯陈德祥均指证被告人陈平告知其三人被害人一方来找其麻烦,其三人随即手持工具与被害人一方发生打斗,打斗当时陈平就在现场,姚定竹还指证陈平在现场向其等人指认了被害人,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陈平参与故意伤害犯罪,且被告人姚定竹、陈德全及同案犯陈德祥为帮助陈平并在其指认下共同持工具殴打被害人一方,据此可见,四人的行为已构成共同犯罪,故被告人陈平及其辩护人所提指控陈平构成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及本案并非共同犯罪的意见均理据不足,不予采纳。2.被告人陈平归案后拒不供认其参与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差,对辩护人所提其如实交代案件经过的意见不予采纳,但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系起帮助作用的从犯,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且其能主动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定竹、陈德全、陈平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姚定竹、陈德全、陈平均系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姚定竹、陈德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二人从轻处罚。鉴于三名被告人均主动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悔罪表现良好,对三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认定姚定竹、陈德全系主犯不当。对于三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经上述分析,有理部分可予采纳,其余均理据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定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22年3月9日止);二、被告人陈德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21年2月12日止);三、被告人陈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8年3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段文生审 判 员 徐昶洁代理审判员 吴楚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欧俊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