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与申请执行王坤、唐亮、张君丰、姜明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王坤,唐亮,张君丰,姜明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4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负责人:李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早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职工。被执行人:王坤,男,汉族,47岁。被执行人:唐亮,男,汉族,32岁。被执行人:张君丰,男,汉族,35岁。被执行人:姜明岐,男,汉族,45岁。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坤、唐亮、张君丰、姜明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依据集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521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四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均外出打工,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支行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四被执行人回来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秉臣审判员 曲 伟审判员 李丽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盼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