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12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李云云与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云,刘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2463号原告:李云云,女,1988年2月19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被告:刘峰,男,1977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原告李云云与被告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刘峰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凌琼审 判 员 张水红人民陪审员 江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石文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