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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特金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特金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刑初124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特金,男,1976年2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个体工商户,住慈溪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27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7〕1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特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向冬华、被告人孙特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沪光五金厂于1979年10月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上海”进行了商标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14类水表,有效期至2023年2月。2016年年初至12月期间,被告人孙特金为牟取非法利益,从他人处购买标有“上海”商标标识的水表机芯、水表盖及包装纸箱等配件后,未经商标所有权人沪光五金厂的授权许可,在慈溪市附海镇东海村韩家路340号附近的厂房内擅自加工生产假冒的“上海”牌水表后对外进行销售。经查,被告人孙特金已陆续销售了假冒的“上海”牌15mm旋翼式(销售价格7.9元/只)、20mm旋翼式(销售价格11.7元/只)等不同型号的水表700只,销售金额总计人民币6990元。2016年12月23日,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一物流货车上查获被告人孙特金欲以人民币35990元的价格销售给客户李光品的各类型号的假冒“上海”牌水表930只。同日,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被告人孙特金的上述厂房内查获15MM旋翼式水表2120只、20mm旋翼式水表200只、25mm水表4只、125mm水表2只、300mm水表2只、水表盖及水表机芯若干等物。经查,上述15mm及20mm旋翼式水表2320只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2904元。经鉴定,上述25mm、125mm及300mm水表8只共计价值人民币7992元。综上,被告人孙特金的非法经营数额累计达人民币73876元。2017年3月27日,被告人孙特金主动到慈溪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孙特金已赔偿被害单位沪光五金厂损失人民币300000元,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孙特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永强、陈再清、田金根、翟正义、石志坚、陈日荣、朱沛华、李光品、李某2的的证言、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及照片、假冒“上海”牌水表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委托加工生产水表协议、沪光五金厂档案资料、企业登记卡片、营业执照、沪光五金厂授权声明书及鉴定书、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提取单、假冒“上海”牌合格证、杭州湾姚北物流中介运单、送货单、财务清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注册商标侵权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到案经过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特金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系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特金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特金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特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本院。)二、侵权水表、水表盖、水表机芯、包装纸箱等物(均由慈溪市公安局扣押),予以没收并由扣押部门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徐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范桑桑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务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第二条第一款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条文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