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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执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张玲敏与蒋昌松、蒋仁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玲敏,蒋昌松,蒋仁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757号申请执行人:张玲敏,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蒋昌松,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蒋仁福,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执行张玲敏与蒋昌松、蒋仁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蒋昌松、蒋仁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蒋昌松、蒋仁福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德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小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