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孙百旺、张厚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百旺,张厚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644号申请执行人:孙百旺,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张厚全,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孙百旺与被执行人张厚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2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张厚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孙百旺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8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2017年7月6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2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4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800元及申请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鹿 伟审 判 员 刘玉胜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淼磊